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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江西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》的通知

 

 

关于印发《江西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》的通知

赣劳社培[2008]44号

 

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、各技工院校:

  为了加强技工学校管理,规范技工学校审批标准,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,推动我省技工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,依据原国家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,我厅组织制订了《江西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 

二○○八年七月十一日 


 

江西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

 

第一条  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各项工作,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。

第二条  以培养中级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,鼓励开展各种不同层次、不同形式的职业培训,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,掌握一技之长。

第三条  办学规模达到300人以上。

第四条  学校专业设置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需要,常设专业不少于2个,保证每生有1个实习工位。

第五条 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.3万平方米(约20亩)。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,其中,实习、实验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。

第六条  有适应专业特点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设施和设备,信息化、网络化设施完善,设备完好率不低于85%。

第七条  图书室、阅览室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,图书藏量不少于1500册,报刊数不少于20种。教学资料、报刊、杂志基本能满足需要,图书资料应反映最新科技发展信息。

第八条  运动场地不少于1500平方米,有能够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需要的各种器材和设施。

第九条 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。设置合理、完善的组织机构。有规范、科学的办学章程和管理制度。

第十条  学校领导班子配备齐全,职责、分工明确,能保证学校正常运转。校长应具有两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,校长及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。

第十一条 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、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。专职教师占教师总人数的比例不少于50%。文化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,具备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,其中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应占50%以上。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校或中专及以上学历,具备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,其中一级实习指导教师(含技师)及以上的应占30%以上。

第十二条 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